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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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

2017年11月5日  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http://www.hfapvhfls.cn/
答:道路通行规则是车辆、行人的基本通行准则,是保障有序、安全通行的基础。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成熟规定,对现行通行规则做了完善和细化:一是保留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现行行政法规、公安部规章中较为合理,并且已被广大交通参与人熟练掌握的规定,如有关机动车车速、让车、超车、会车、掉头、倒车、停车、装载、安全视距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的具体通行规定等内容。二是借鉴了发达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和规定,如台湾关于机动车让行、会车的规定(第52条)。三是吸收了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规定,如驾驶机动车不得手持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的规定(第68条)。四是细化了一些以人为本的措施,如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使用声响提示装置(第32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等行人过街设施(第32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等(第67条)。
文章来源: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律师:周国锋[眉山]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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