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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撞上障碍物酿车祸,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9日  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http://www.hfapvhfls.cn/
超速驾驶撞上障碍物酿车祸

重庆涂先生驾车途经高速公路隧道时,轧上路面疑似卫星接收器的障碍物撞上隧道壁,导致自己和妻子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向高速路管理方索赔。

从重庆五中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高速公路管理责任纠纷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认定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无障碍,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涂先生驾驶小汽车在石龙隧道以时速12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行至左侧车道,路面出现一个白色障碍物,小车躲避不及,失控撞上隧道壁,涂先生和妻子当场死亡。

经查,肇事障碍物是一直径超过一米的圆形、疑似卫星接收器的物体。执法人员出具的显示,驾驶人虽超速行驶,但路面障碍物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

死者家属认为,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没有及时排除路面障碍物,确保车辆安全通行,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721824.5元的80%,计577459.6元。

高速公路管理方称,交通事故是由路面遗失物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应由遗失物主人承担。驾驶员超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巴南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属于经营性收费公路,道路管理者负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高速路管理方不能证明造成本次事故的疑似卫星接收器,从哪部机动车遗失,何时遗失,也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及时清除杂物、保持公路良好状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方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

本案中,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没能及时发现引发事故的遗失物,及时进行清除,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应对管理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