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980361374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交通资讯
事故鉴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案例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事故鉴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案例
酒后驾车
交通知识
事故认定
交通法规
交通安全
事故诉讼
事故赔偿
事故处理
事故索赔
最新文章
【车辆购置税怎么算】20
2019年交通事故鉴定时
2019年交通事故伤残鉴
2019年进行交通事故鉴
2019年交通事故伤残鉴
如何办理异地结婚证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亡负什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怎么样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2016年11月13日
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http://www.hfapvhfls.cn/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文章来源:
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律师:
周国锋
[眉山]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apvhfls.cn/art/view.asp?id=866383974261
[复制链接]
周国锋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1.2019年交通事故鉴定时间的期限是多久呢?交通事故鉴
2.2019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交通
3.2019年进行交通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流程?交通事故鉴定
4.2019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注意什么?交通事故伤残鉴
5.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相关文章